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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担保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来源:武汉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vipwhlhlaw.com/   时间:2021-10-27 10: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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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为他人提供担保,在这个过程中,他们欠了一定的钱,产生了债务。在我国法律中,在婚姻中,如果债务是由担保引起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担保造成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从法律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来看,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或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了担保,因此形成的担保债务并非为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需要,夫妻双方也未从该保证行为中受益,此担保之债当然不能成为夫妻共同债务。当然,如果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夫或妻知道另一方的担保行为,并且认可此种担保行为,抑或夫妻双方从担保行为中共同获益,则可以要求他们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案情回放】

  2012年,某银行与李某、贾某、佟某签订联保协议。协议约定,李某、贾某、佟某遵循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两年之内,某银行可以根据小组内任一成员的申请,签订借款合同。同时,任一成员自愿为某银行向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对某银行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013年,某银行与李某订立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某银行向李某发放10万元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借款的担保方式为,由贾某、佟某提供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同日,某银行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李某发放了贷款。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整。之后,李某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014年,某银行将李某、贾某、贾某之配偶王某、佟某、佟某之配偶雷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贾某、佟某按照联保协议的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该保证责任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之债务,因此,请求法院同时判令王某、雷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2013年,某银行依照借款合同、联保协议的约定,向贾某发放贷款10万元,用于贾某与王某的个体经营。

  庭审中,除王某外,各被告对于某银行的起诉事实以及诉讼请求均表示认可和同意。王某认为,该债务系保证之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且自己从未在联保协议上签字,因此不同意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的诉讼请求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某银行本金、利息、罚息;被告贾某、佟某、王某、雷某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贾某、佟某、王某、雷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在相应范围内向被告李某追偿。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不同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雷某是否应当以配偶身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担的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雷某对该笔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本案中,该债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同时王某无法举证存在《婚姻法解释二》所列的两种例外情况,故应该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某、雷某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该笔债务的真正受益者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对该笔债务具有连带清偿之责,但该债务必然不会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虽然保证人承担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保证人追偿,但却将被保证人偿还不能的风险,从债权人转移给了保证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未对债权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的配偶一方担责,有失公平。

  第三种观点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由于配偶一方与债权人由于保证关系形成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其本质应该着眼于非保证人配偶一方在该保证关系中是否获益或存在获益可能来综合考虑。仅仅依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或者保证合同本身的特质来判断,都有失偏颇。

  【法官回应】

  应以是否存在共同获益可能区分不同情形

  是否将因履行保证合同而产生的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从保证合同的特征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出发,针对案件事实的不同情况,作出不同认定,不能一概而论。

  1.法律适用及其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对应的是个人债务。婚姻法语境下的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债务或者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可见,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否使夫妻共同受益或者存在夫妻共同受益的可能作为基本的判断原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对于《婚姻法解释二》中的“明确约定”,存在不同的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此处的明确约定,是强调形式上的明确,只有双方以明示的方式表达了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才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另一种观点认为,并不必然以明示为形式要件,要视债务本身的属性而定。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乃因夫妻共同获益而产生的债务,第二种观点更符合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具有鲜明的人身特征,而按照现行婚姻法律制度,婚姻关系的缔结,并不会影响夫妻任何一方作为自然人的人格独立,亦不会带来夫妻双方人格上的混同和附随。

  同时,婚姻关系使得夫妻双方财产上的独立性大为降低,共同生活必然带来财产上的共同所有、受益、处分和分配。因此,在认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保证合同产生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时,要以夫妻是否共同获益或者存在共同获益可能,区分不同情形。

  (1)无获益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合同本身具有单务和无偿性。因此,在保证合同中,大部分保证人是纯粹负担义务,而无任何经济上的获益。在此种情况下,保证人的配偶基于夫妻双方的人格独立,无法约束保证人基于人身信任、个人情感等原因作出的保证承诺,同时又无法享受到该保证合同带来的任何利益。在此种情形下,因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直接获益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保证合同虽然具有单务和无偿性等特征,但这并不能必然得出保证人不会因此合同获得任何收益。

  在实践中,基于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人身信任,为了促成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一般民事合同成立,债务人会向保证人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请求其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

  在此种情形下,保证人通过该保证合同直接获取经济利益,如果保证合同缔结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则该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保证人的配偶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当予以支持。承担责任后,获得同保证人同等的权利,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在该情形下,债权人应对保证人直接获益负担举证责任。

  (3)间接获益保证合同产生的保证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在某些情形下,保证人获取的利益并非直接以收取服务费等形式直接体现。在此种情形下,虽然保证人未直接获益,但其获益却通过能够得到银行贷款得以间接体现。该贷款或用于家庭生活,或用于生产经营,保证人的配偶也因此获益。尽管获益是间接的,但就获益本身而言,奠定了配偶连带承担保证责任的基础。

  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仍要以保证合同中未以明示方式明确约定该保证责任为个人债务作为前提。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应当对保证人通过该保证合同间接获益,其获益与订立保证合同存在因果关系负担举证责任。

  2.关于本案事实的法律评价

  本案中,某银行与李某、贾某、佟某签订的联保协议表明,联保组内的各个成员既是借款人,又是保证人,其为组内其他成员承担保证责任是自己能够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前提和必备条件。并且,贾某本身也因此实际获得了10万元的贷款,用于其个体经营的润滑油业务。该种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过保证合同间接获益的情形。

  如无相反证据,应当认定该笔由于承担保证责任形成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某作为保证人贾某的配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其中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体规定同上。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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